水彩画系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及时了解掌握干部有关情况,增强干部纪律性和自我约束能力,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党员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人员范围
系部党总支部的党员干部。
二、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三、报告的方式及要求
1、各支部负责受理党员干部重大事项的报告。
2、报告重大事项采用书面形式,由干部本人填写《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3、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认真填写简要过程及时间、地点、涉及人员、财物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
4、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及时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在一个月内补报,并说明原因。
5、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请示,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领导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6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7、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党总支或纪检监察审计处责令填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8、党总支和纪检监察审计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水彩画系党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