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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征稿

作者:    信息来源:水彩画系     发布时间: 2010-08-03

第十一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

全国美术作品展览是国家级的权威性、综合性大展,每五年举办一次,“中国美术奖”是中国美术界的全国最高奖,其创作奖在全国美展中评选产生。第十一届全国美展于2009年举办,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全国美术家们将以满怀激情的创作把一批无愧于伟大时代的艺术精品奉献给人民,向建国六十周年大庆献礼。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文艺方针;坚持中国美术“熔铸中国气派,塑造国家形象”的基本理念;遵循艺术规律,把握时代性、学术性、多元性、创新性原则;严格执行规程,实施阳光评审。优选精品力作,推出名家新人。为推动中国美术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彰显中国美术的特色优势并在世界美术发展格局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培育民族精神,建设和谐文化做出新的贡献。

二、主办单位: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中国美术家协会

三、组织机构

成立第十一届全国美展组织委员会,由名誉主任,正、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全面负责领导展览的筹备和展出的各项工作。组委会下设第十一届全国美展办公室,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第十一届全国美展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成立本地区本系统的第十一届全国美展组织委员会和展览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创作、作品征集、评选和上送展品等各项工作,并与第十一届全国美展办公室随时取得联系,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完成第十一届全国美展的各项工作。

承办第十一届全国美展分画种展区工作的省、市地区,相应成立展区的组委会和展览办公室,在全国美展组委会办公室协调下,搞好本展区的收件、评选、展出及出版作品集等各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展区第十一届全国美展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由所在地区的文联和美术家协会协商产生,报第十一届全国美展组委会备案。

部队参加第十一届全国美展的作品请总政宣传部负责组织征集和评选。中直单位送展的作品请北京市美协负责组织征集和评选。

四、评审委员会

本届大展和评奖活动设总评委会、展区评委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委会。各级评委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美展评委组成原则”和“中国美术奖章程”规定产生(名单待定)。为保证本届大展和评奖实现阳光评审,设立“监审委员会”并向各省级评审、展区评审派出监审委员,负责监督工作。

五、展出方式和规模

第十一届全国美展采取两个阶段办展的方式,先按画种分展区展出,然后在北京举办获奖及优秀作品展。

第一阶段,各展区具体收件日期与展出日期详见附件“第十一届全国美展各展区展览计划和有关规定”。展览名称统一为“第十一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XXX展区”,总计展出作品约3730件。

1、展区地点及展出作品数量:

(1)中国画展区:上海市 展出作品500件。

(2)油画展区: 湖北省武汉市 展出作品500件。

(3)版画展区: 江苏省南京市 展出作品350件。

(4)雕塑展区: 吉林省长春市 展出作品300件。(面向全国直接征稿)

(5)水彩、粉画展区:辽宁省盘锦市 展出作品350件。

(6)漆画、陶艺展区:福建省厦门市 展出漆画作品300件,陶艺作品60件。(面向全国直接征稿)

(7)艺术设计展区:广东省深圳市 展出作品600件。(面向全国直接征稿)

(8)综合展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展出动漫作品200件,连环画和插图画作品80件,年画和漫画作品80件,综合材料作品60件。(面向全国直接征稿)

(9)壁画展区:北京市 展出作品150件。(面向全国直接征稿)

(10)港澳台邀请作品展区:广东省汕头市 展出作品200件。

2、展区工作任务:

(1)收件:按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队作品分配数收取作品;面向全国直接征稿的展区,做好初评、复评的收件工作。

(2)组织好评选评奖工作。

(3)搞好展区展览工作。

(4)负责将本画种获奖提名作品送北京第十一届全国美展办公室,经总评审委员会通过后,参加第十一届全国美展获奖及优秀作品展。

(5)退件: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入选作品退给各省市美术家协会;

面向全国直接征稿的展区未入选作品退给作者本人。

(6)按统一规格、版式出版本画种展览作品集。

第二阶段:在北京举办“第十一届全国美展获奖及优秀作品展”

1、展出时间:于2009年12月下旬至2010年1月中旬在北京中国美术馆举办“第十一届全国美展获奖及优秀作品展”,届时将隆重举行开幕式和颁奖仪式,同时举办中国美术当代创作论坛,该论坛与美术作品同时征稿。

2、展出作品件数:展出第十一届全国美展获金、银、铜、优秀奖及优秀作品500件。

3、“第十一届全国美展获奖及优秀作品展”将有计划安排国内外巡展。

六、第十一届全国美展参展作品要求:

1、凡自2004年第十届全国美展以后创作的作品,无论是否参加过何种展览,均可选送参展。

2、每位作者每展区只可展出一件作品。

3、送展作品一律填写标签和一式三份作品清单,应逐项填写清楚。标签、清单将由第十一届全国美展办公室统一印发。也可从中国美协展览部网址下载

4、现居住在海外有中国公民身份的作者,可以直接将作品寄往展区(同时附寄护照复印件)参加展区的评选、评奖。

5、对各画种送展作品的规格要求见附件,请严格执行。

七、作品评选、评奖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第十一届全国美展组委会制定的“评委组成原则”聘请本地区著名美术家、美术评论家组成送选作品评选委员会,经第十一届全国美展组委会确认后公布。按照第十一届全国美展办公室确定的各画种送选作品分配数(分配数额另行通知),依据“第十一届全国美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细则”,评选出本地区的送选作品,按画种分别送往各展区。送选作品件数,只能少于分配数,不得超过分配数,因超送作品出现的问题,全国美展办公室不予受理,由超送省、市自行负责。

2、各展区评委,由第十一届全国美展组委会从评委库中遴选,按照预定数额,依据“第十一届全国美展展区评审细则”评选出展出作品和获奖提名作品。

3、终评评奖。首届“中国美术奖”设“创作奖”、“理论评论奖”、“终身成就奖”三个子项。其中“创作奖”设金、银、铜、优秀四个分项,获奖作品在全国美术展参展作品中产生。第十一届全国美展设总评委会。总评委会由第十一届全国美展组委会聘请。总评委会对各展区评定的获奖提名作品依据“第十一届全国美展评奖细则”进行终评,经总评委终评评出的获奖作品为第十一届全国美展的获奖作品,也是首届中国美术奖创作奖获奖作品。

4、面向全国直接征稿的展区分初评、复评两个阶段,评选按展区评选、评奖办法进行。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委的作品,不参加本地区送选作品的评选,可自选一件作品直接送展区参加展区的评选和评奖。评委会的参展作品数不占各省市的作品分配数。

6、各展区评委作品不参加评选和评奖,可自选一件作品直接参加本展区展出。

7、总评委会评委的作品不评奖,可以自选一件作品参加“第十一届全国美展获奖及优秀作品展”的展出。

8、第十一届全国美展拟设立专项奖,凡希望设立专项奖的机构和个人须在展出前三个月向第十一届全国美展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组委会批准后实施。

八、展览费用: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筹展费用,包括作品征集,评选,送、退件,接待等费用由各地区自行筹集解决。

2、各展区的展览费用,包括评选、展览、收送件、退件、接待及出版画集等费用展区地自行筹集解决。

3、“第十一届全国美展获奖及优秀作品展”的费用,第十一届全国美展的办公费、组委会会议以及第十一届全国美展当代美术创作论坛等费用,由主办单位申请财政拨款及由组委会通过社会赞助筹集。

4、第十一届全国美展将收取作品参评费。

(1)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送往各展区的作品均须交参评费。参评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作者收取。面向全国征稿的画种,初评寄作品照片不收参评费,进入复评的作品收取参评费。收费标准分别为:雕塑每件作品300元,油画、壁画、中国画、漆画作品每件200元,其余画种作品每件100元。在寄运作品同时将参评费汇至各展区办公室。

(2)现居住在海外有中国公民身份的作者的参评费用分别为:雕塑作品每件150美元,油画、中国画作品每件100美元,在寄运作品时,直接将参评费汇至各展区办公室。

(3)各展区将获奖提名作品运往北京参加“第十一届全国美展获奖及优秀作品展”时,各展区应将作者缴纳参评费的50%汇至第十一届全国美展办公室。

九、举办“第十一届全国美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品邀请展”

1、展出时间地点:2009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在广东省汕头市举办。

2、展出作品件数:总计约200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品约80件、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品约70件、台湾地区作品约50件。

3、展出作品不分画种、不评奖。从展出作品中挑选出约50件作品作为特邀作品参加“第十一届全国美展获奖及优秀作品展”。

十、宣传出版

1、宣传:第十一届全国美展征稿启事发出后,各画种艺委会同各画种展区召开宣传工作会议,对全国美展创作进行发动。就创作思想、风格、流派提出主张,在相关媒体进行宣传,形成气候。

2、出版:出版《第十一届全国美展系列作品集》,获奖及优秀作品集由组委会负责,各展区画种作品集由各展区负责;出版《中国美术当代论坛文集》由组委会负责。

十一、主办者和参展作者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1、第十一届全国美展组委会及展览办公室、各展区组委会及展览办公室、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十一届全国美展组织机构均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参展作品的安全。作者亦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作品的安全(作品安全保护措施见附件)。

2、凡送展作品作者应确定作品的保险价,并由作者支付作品的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按作品保险价的千分之五计算。作者在送交作品时,同时交纳保险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给各展区寄运作品时,将寄运作品的保险费汇至各展区,由各展区向保险公司投保。

3、为了宣传近年来美术创作的成就,中国美协拟在“第十一届全国美展获奖及优秀作品展”结束后,安排赴海外展出。

4、主办单位对展出作品有研究、摄影、录像、出版及宣传的权利,主办单位在征得作者同意后有优先收藏作品的权利。

5、凡涉嫌抄袭、模仿他人作品者一律取消参评、展出资格,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作者负责。

6、展区入选作品展出和使用后两个月内退回作者。

7、向作者颁发入选、获奖证书。

8、入选全国美展各展区展览的作者和入选论坛的论文作者具备加入中国美术家协会条件之一。

十二、凡有送作品参加第十一届全国美展的作者,需确认并遵守本实施方案的各项规定。

本实施方案有未尽事项,由第十一届全国美展组委会授权第十一届全国美展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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